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活动监督管理。 二、承办全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和换证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审批全区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承办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和换证等各项日常工作。 五、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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