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调整补助标准的工作。
二、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
三、负责革命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调整、补办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发放工作。
五、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八一年前军队退改离干部及无工作配偶、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八、负责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及无工作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处理优抚对象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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